公司简介

        “法思若,心明如字号“泉镜”由此提炼而来,2016年7月15日,“泉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律师事务所数据库的检索;2016年10月20日,广东省司法厅正式批准设立广东泉镜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QUANJING LAW FIRM,PRC, 以下简称"泉镜律师所")。

        泉镜律师所根据新的业务发展需要,报请省司法厅核准,于2023年3月25日变更新址为:广州市广汕四路68号7栋101铺,更加方便当事人的法律需求。本所立足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广州,辐射珠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国各地,为国内外客户(当事人)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泉镜律师所骨干律师均就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或广东省知名学府,其中拥有法学、英语、心理学等跨学科专业硕士、学士学位的复合型法律精英,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并且注重团队精神培养,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泉镜律师所的律师曾经承办的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也常见诸新闻媒体。重大刑事案件辩护方面,如非洲尼日利亚籍公民Mr.OBIORA  在广州市被某检察院指控故意杀人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的观点为法院采纳而其最终被判决无罪予以释放,并获得国赔偿(详细报道见2011年7月29日《南方都市报》GA11版)。2011年承办的广西籍女大学生陈某卷入跨国走私90千克海洛因一案中,因其涉嫌走私毒品罪为广州某海关羁押,辩护人始终坚持不懈,经过有理、 有据、有节的辩护工作,所提出并坚持的本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最终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陈某在身陷囹圄近400天后,重新呼吸到自由的空气,并因错误羁押而获得国家赔偿。2019年4月,曾经引起山东媒体关注的特大跨国电信诈骗、冒充在阿富汗服役的美国大兵、联合国维和人员、海员等身份诈骗中国公民人民币1600余万元一案中,泉镜律师所律师受聘担任外籍被告人 Mr.OGBUMOJI GABRIEL 的辩护人,远赴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辩护,法院根据其作用和地位对其从轻判处,辩护取得了预期效果,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民事、行政诉讼方面,尤其在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归国华侨、外籍人士等特殊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泉镜律师所的律师力争做到有理、有据、有节,依法维权而不遗余力,例如:2006年至2007年期间,先以非诉讼方式解决了侨居巴拿马共和国10余年后返穗的原花都区狮岭镇居民钟先生和罗小姐夫妇的4个子女落实原籍问题,随后又以行政诉讼方式状告某公安分局不履行职责、进而解决了罗小姐本人的恢复户籍问题,使困扰该家庭多年的历史问题得以全部解决!2012年7月份,本所律师所代理的在广州市某区法院受理的一起状告非洲裔加拿大籍当事人 Mr.BASIL (国际贸易企业家)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中,针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通过调取查阅近3个小时的视频监控录像,并结合其他证据,提出了“原告方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抗辩观点为法院采纳,依法驳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彰显了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官的公平和公正,获得外籍当事人的称赞,对外影响较好。2017年5月代理河南司机杨某因吊销B驾照而状告广州市某交警队案;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泉镜律师所律师代理应诉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障二级)继承纠纷一案,案件涉及美国公民和美国华侨,涉案人数众多,身份关系及案情复杂,多个诉讼程序交织一起,最终一审、二审我方获得胜诉判决;2019年11月代理的合法妻子上诉撤销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终审获得改判,对方返还财产人民币400余万元。些典型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亦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010年9月,崔崇律师入选广州市司法局组织成立的“公益律师团”成员;2019年10月11日,以中国律师身份受尼日利亚驻广州总领事馆(CONSULATE-GENERAL OF THE REPUBLIC OF NIGERIA IN GUANGZHOU)总领事奥罗寇先生(CONSUL GENERAL MR.OLOKO)的邀请出席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成立59周年国庆招待会,表达了对泉镜律师所律师多年来为维护该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所做法律服务工作的认可和褒扬。2019年3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聘请本所律师担任该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的兼职教授。
 
        捍卫您的人格尊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泉镜律师所全体同仁对委托方做出的庄严承诺;“扶弱济困、伸张正义”是泉镜律师所全体同仁的社会责任!泉镜律师所愿与社会各界正义之士携手合作,共建法治社会的蓝天作出贡献!

         

附:徽标说明:1.整体为圆形三层设计,外二层为中英文,表示本所面向中外客户;2.主色调为蓝色,寓指中国法治下的蓝天;亦为清泉本色。3.按中国古文释义:“镜者,鉴也”。又,出自《旧唐书: 魏徵传》“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 4.中心为天平,象征着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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